未成年人騎行共享電動車交通事故案:平臺已盡管理義務不擔責
2025-08-27 18:29:16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記者 仇飛
【案情】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7月4日17時12分,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的道路上車流如織,時年14歲的劉某騎行哈啰電動自行車沿永登縣城關鎮引大路由東向西行駛經過團結街十字,后沿引大路逆向行駛,將年滿60歲的退休職工高某撞傷。因當時劉某未滿16周歲,依法不能駕駛電動自行車,涉案共享電動車為劉某的奶奶用自己的賬號將車輛掃碼解鎖后交由劉某騎行。
事故發生后,高某被送往永登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下肢損傷,先后在永登縣人民醫院、甘肅省婦幼保健院累計住院治療39天。永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經調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未滿16周歲違法騎行電動自行車且逆向行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高某無責任。
其后,高某將哈啰公司劉某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劉某的監護人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高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共計35674.37元,駁回高某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起上訴。
【分歧】
本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啰公司)是否已充分履行其管理責任以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及其監護人認為,哈啰公司未在明顯的地方告知未成年人不得使用該車輛,而且車輛放置在露天場所沒有專人進行管理,導致任何人只要有手機都可以掃碼騎行,劉某作為未成年人認知能力比較低,無法預見事情的嚴重性,哈啰公司對其所有的車輛放置在公共場所且無人管理,其未盡到管理責任,該公司存在重大的管理過失,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哈啰公司辯稱,平臺已履行了基本的管理與提示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哈啰公司實行賬號實名認證,通過《助力車信息服務協議》和《助力車租賃服務協議》明確禁止賬號轉借、限制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共享電動車,并在車輛及APP界面設置了相應的使用規則和安全提示,如哈啰助力車上有提示標識未滿十六周歲不能騎行共享助力車。平臺的義務應限于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和清晰的使用規則告知,不能無限延伸至控制每一個用戶的線下具體使用行為,要求上海哈啰公司對用戶掃碼后將車輛實際交由他人騎行的規避行為承擔管理失職責任過于嚴苛。因此,上海哈啰公司已盡合理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永登縣法院一審認為,哈啰公司與劉某系租賃關系,對原告高清蘭受到的損害并無過錯,哈啰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提示義務,并無明顯的管理過失,該共享電動自行車經交警部門鑒定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故哈啰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中,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劉某系以其奶奶手機開鎖騎行,哈啰公司在其車身及手機用戶平臺均對騎行事項予以標識,劉某及其監護人對劉某不符合交通法規騎行車輛上路的行為存在過錯,哈啰公司對造成本案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不存在管理過錯。劉某及其監護人關于哈啰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2024年9月,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評析】
共享出行創新關乎城市公共安全與民生福祉,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前沿領域。法院通過本判決,明確平臺管理責任的范圍,為共享經濟新業態在履行必要社會責任與保持商業活力之間建立了平衡點,對于確立行業類案標準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幫助厘清平臺管理義務的合理邊界,避免責任無限擴大。本案中,哈啰公司作為共享出行平臺,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已經采取了遠超法律最低要求的風險防控措施。
從法律要求層面看,電子商務法僅規定平臺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而哈啰平臺不僅通過《助力車租賃服務協議》以醒目加粗字體明確禁止賬號轉借、嚴格限制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并且在每輛哈啰電動車車把、車籃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止未成年人騎行警示標識,充分盡到了法律要求的提示義務。
從技術層面看,平臺設置了“首次用車強制閱讀安全須知”機制,并通過語音鎖車提醒功能反復播報安全須知。同時建立了黑名單管理制度,對查實轉借行為的賬號實施封禁處理。
從實操可行性層面看,現有的人臉識別技術尚無法做到騎行全程動態核驗。若要求平臺對每單騎行實施“掃碼+還車”人臉核驗,將導致用戶等待時間延長,顯著降低出行效率,實質性損害共享出行“便捷高效”的核心價值。此外,頻繁的生物識別驗證還會引發用戶隱私權擔憂,同時不合理地增加企業運營成本。
本案中,劉某的祖母使用本人實名認證賬號為未滿16周歲的劉某解鎖車輛,這種行為屬于用戶刻意規避平臺規則的轉借行為,是發生事故的首要原因。平臺已窮盡當前技術條件下可實現的全部防控手段,用戶線下轉借行為超出網絡平臺的合理管控邊界,不應將此類不可控風險強加于企業。法院的認定明確了平臺責任的合理邊界,防止將用戶或第三方的違規行為不當地轉嫁或擴大至平臺方。
其次,準確界定事故因果關系與過錯歸屬,符合侵權責任法理。事故發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是劉某違反交通規則逆向行駛,且經交警部門鑒定,涉案車輛本身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不存在產品缺陷。哈啰公司對事故的發生既無共同故意,也無過失行為。將賠償責任最終歸于實際侵權人劉某及其未盡到監護職責的監護人,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同時,判決通過強調監護人的首要責任,也引導社會關注點回歸到對未成年人行為的教育和管束這一根本性社會問題上。
最后,明晰行業預期,促進共享平臺的可持續發展。近年來,我國共享經濟市場規模持續擴大,在增強經濟發展韌性、穩崗穩就業、節能減排等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同時,共享經濟領域亮點凸顯,平臺治理制度建設取得新成效,規范發展水平進一步提高。
在無明確法律強制要求實施更高強度監控的情況下,不輕易認定平臺因未能徹底杜絕賬號轉借等規避行為而承擔過錯責任,這為共享出行行業的運營提供了相對清晰和穩定的責任預期。這既是對平臺在現有技術和管理框架下所做努力的認可,也避免因過度苛責管理責任而抑制商業創新和便利服務供給,保障了共享經濟模式的可持續發展基礎。